南京市“三侨考生”身份认定办法

发布者:魏彬发布时间:2023-06-02浏览次数:46

 一、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 410 号)《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 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江苏省“三侨考生”身份认定暂行办法〉》(苏侨发〔2016〕231 号)《南京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南京市华侨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284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规定。

二、身份说明:“三侨考生”是指参加国内高(中)考,具有本省常住户籍,向本市侨务部门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请的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 “归侨学生”是指回国定居的归侨学生、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视为归侨的学生,且该学生具有本省常住户籍;“归侨子女”是指本省归侨的子女,且该子女具有本省常住户籍;“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是指华侨的子女,且该子女具有本省常住户籍。

三、受理权限: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市侨办负责高考阶段“三侨考生”身份认定的核定。区侨办负责高考阶段“三侨考生”身份认定的初审、中考阶段“三侨考生”身份认定的核定。市、区侨办应分别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三侨考生”身份认定业务窗口,协调安排工作人员负责受理材料,办理事项。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应向考生户籍或学籍所在地区级政务服务中心“三侨考生”身份认定业务窗口提交材料,本人因故无法亲自提交的,可以委托亲属代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受托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其法定监护人可代为申请。

(二)受理。“三侨考生”身份认定业务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步核验,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时,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审核。

(四)出件。区侨办将办结的批件交区级政务服务中心“三侨考生”身份认定业务窗口。

(五)办结。申请人在申请交件的区级政务服务中心“三侨考生”身份认定业务窗口取件。

五、申请材料:

(一)“归侨学生”身份认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1.《“三侨考生”身份认定申请表》;

2. 考生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 考生本人的由江苏省县(区)级以上侨办出具的《归侨证》或归侨身份证明。

(二)“归侨子女”身份认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1.《“三侨考生”身份认定申请表》;

2. 考生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 考生父(母)的由江苏省县(区)级以上侨办出具的《归侨证》或归侨身份证明;

4. 考生本人的户口簿、出生证等可以证明与其父(母)亲属关系的材料;属收养关系的(保持 5 年以上抚养关系),应当提交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属继养关系的,应当提供亲生父母的离婚判决书和父(母)的再婚证明。

(三)“华侨在国内的子女”身份认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1.《“三侨考生”身份认定申请表》;

2. 考生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 证明考生父(母)国外合法定居的材料之一:

(1)自申请之日前一年内由我国驻外使(领)馆或住在国驻华使馆出具的其父(母)在国外合法定居(永久或长期或连续 5 年〈含〉以上合法居留权)认证或公证书;

(2)考生的父(母)的国外合法定居(永久或长期或连续 5 年〈含〉以上合法居留权)证件;

4. 考生父(母)填写的《居留签证情况及出入境情况记录表》;

5. 考生父(母)的护照(护照内页的签证、出入境情况应当与填写的《居留签证情况及出入境情况记录单》相一致);

6. 考生本人的户口簿、出生证等可以证明与其父(母)亲属关系的材料;属收养关系的(保持 5 年以上抚养关系),应当提交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属继养关系的,应当提供亲生父母的离婚判决书和父(母)的再婚证明。

■江苏政务服务网提供相关材料样式、申请表格、办理流程的查询和下载。步骤:打开江苏政务网南京区域,网址为 http://nj.jszwfw.gov.cn;进入后点击“个人服务”;再点击“按部门”;找到“市政府侨务办公室”点击进入即可。

申请材料应当提交原件,原件不宜留存的,应当同时提交复印件;有外文材料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翻译件。

六、补充说明:

1、市、区侨办应主动公开审批结果,接受社会监督。按照“谁审批谁公开”的原则,对通过核定的结果,在各自部门网站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公示结束日期应早于高(中)考省、市教育招生部门集中公示开始日期。

2、申请人违法违规通过“三侨考生”身份认定的,应当撤销“三侨考生”身份认定的决定及在高(中)考中享受的政策性待遇。申请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办理“三侨考生”身份认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三侨考生”身份认定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