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研究生助学金资助现状调研及建议

发布者:魏彬发布时间:2018-11-29浏览次数:2184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发挥研究生在学校自主创新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创新热情激发机制和实践培养资助机制,本着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创新是灵魂,科研主导是核心,导师负责制是基础”的指导思想,遵循“转变观念、改革机制,理顺关系、统筹资源,激发创新、提高质量”的原则,我校制定了《2014年东南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大幅度提高了博士生和硕士生的待遇,但也给各位导师带来了不小压力。为了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协调关系,我们通过对国内多所科研院所的调研,了解研究生助学金的资助现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建议。

为充分了解兄弟院校的相关做法,9月下旬专程赴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就以下问题进行了调研,并就研究生助学金纳税问题对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科技大学、中科院力学所、江苏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理工大学等单位进行了电话调研。

调研题目:

1、通过研究生院了解博士和硕士研究生的收入构成及其经费来源。

2、就北京地区了解研究生学习和生活的实际平均支出水平。

3、了解研究生兼职做助教的情况(TA),包括工作量和酬金水平等。

4、通过科技处了解研究生尤其是博士生助研情况(RA),包括工作量和酬金水平等。

5、了解指导老师在支付研究生酬金方面存在哪些困难,包括:支付能力、支付政策等。

6、了解教师科研项目学生酬金切块的比例情况(主要是横向课题)。

7、了解学校是否通过导师支付比例情况控制招生名额,即带第二个博士生酬金计算情况

8、通过财务部门了解研究生酬金的纳税情

一、我校在校博士研究生助学金资助现状

根据东南大学研究生院201419号(校研生[2014]19)“关于调整在校博士研究生助学金标准的通知”,我校目前博士研究生助学金构成及资助标准如下:

2011年秋至2014年秋入学的博士研究生助学金组成

单位:万元/生·学年

学科分类

国家助学金

学校助学金

导师助研津贴

助学金总额

工学

1.2

0.6

1.2

3.0

管理学、理学、医学

1.2

0.6

0.72

2.52

哲学、法学、艺术学、经济学

1.2

0.96

0.24

2.4

  

其中的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由学校财务处根据研究生院审核确认过的名单,按月发放至研究生个人账户,每年按12个月发放。

对于2014年入学的博士研究生,导师助研津贴由导师按照新标准自行发放。

导师助研津贴可按月、按季度或按学期发放至研究生个人账户,年发放总额不得低于学校规定的导师助研津贴标准。

并且导师必须按规定给研究生发放助研津贴,因科研经费原因无法按规定发放助研津贴的导师,可申请由学校代为发放,同时暂停后续招生;在获得新的科研经费后,应主动还清由学校代发的导师助研津贴,方可申请恢复后续招生。对未提出申请由学校代发导师助研津贴,擅自少发或不发助研津贴的导师,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招生资格。

需要说明的是导师发的助研津贴是按劳务费下发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就助学金总量与部分“985”高校的比较

目前我校的资助标准是研究生院依据2014级博士生人数以及2014年招收2名及以上博士生情况结合目前在校博士研究生人数情况和国家助学金每年拨款情况,经过仔细分析测算后确定的。与其它“985”高校奖助情况相比处于中等偏上水平。具体比较情况如下:

比较基准:助学金总量

助学金总量=学校助学金部分+导师助研酬金部分

1、工学(我校助学金总量3.0/生·学年)

高于我校的有(7家):浙江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西安交通大学、东北大学、上海交通大学、

持平(7家):、四川大学、天津大学、中山大学、厦门大学、电子科技大学、重庆大学、华南理工大学

低于我校的有(19家):山东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兰州大学、中南大学、中央民族大学、西北工业大学、中国海洋大学、南开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吉林大学、清华大学、武汉大学、中国科技大学、湖南大学、同济大学、南京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大连理工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2、管理学、理学、医学(我校助学金总量2.52/生·学年)

高于我校的有(14家):浙江大学、华南理工大学、中山大学、中国农业大学、湖南大学、厦门大学、电子科技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西安交通大学、东北大学、重庆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天津大学、华中科技大学、

持平的有(3家):山东大学、西北工业大学、四川大学、

低于我校的有(16家):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兰州大学、中南大学、中央民族大学、中国海洋大学、南开大学、吉林大学、清华大学、武汉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科技大学、同济大学、南京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大连理工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3、哲学、法学、艺术学(我校助学金总量2.4/生·学年)

高于我校的有(16家):山东大学、浙江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四川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天津大学、中山大学、中国农业大学、湖南大学、厦门大学、电子科技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西安交通大学、东北大学、重庆大学、上海交通大学

持平的有(2家):兰州大学、西北工业大学

低于我校的有(15家):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中南大学、中央民族大学、中国海洋大学、南开大学、吉林大学、清华大学、武汉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大学、南京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大连理工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三、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

通过调研我们认为,我校目前执行的研究生助学金资助标准与我校收入总额情况、导师的科研经费总额及构成情况是相适应的。考虑到研究生由学校提供宿舍,因此,这个标准与南京地区的的生活水平也是相适应。只是存在2个可以进一步考虑的问题,一是助学金标准提高以后,部分老师科研经费中的用于学生的劳务费额度不足,但有足够的科研经费,这部分老师希望能提高科研项目中劳务费的比例;二是标准提高后,800元以上部分要按税法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这也增加的导师的经费压力或降低了研究生的实际收入水平。

针对问题一,建议适当提高横向项目中的劳务费比例,或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一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预算也不限制劳务费比例),严格合同预算制度,取消或适当调整劳务费比例,项目执行过程中严格按合同执行。

针对问题二,我们又做了更加广泛的电话调研,通过调研得知:绝大部分院校都严格按照税法执行,也有少数高校和研究所,把研究生津贴纳入工资性收入,因此,可以享受3500/月以下免税。关于这一点我们有以下疑问。

网查到的劳务费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中明确指出:劳务费税法规定包括以下三点:

1、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收入,应当交纳个人所得税。应交税款=(劳务报酬收入-费用扣除额)*税率。相关的费用扣除额和适用税率为800元和20%

2、劳务报酬项目应交的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税法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交纳。因此,你应当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交纳。

3、帐务处理问题。根据会计制度、税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企业支付的劳务费支出,不构成工资总额,应当计入“管理费用——劳务费”科目,并不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不交纳各项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在计算应交企业所得税时,劳务费应当在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劳务费扣除标准(注意,不是工资标准,如计税工资标准等)内,据实扣除。

我们不清楚各类科研项目中的劳务费是不是仍然属于管理费,如果不是,是不是可以作为工资性收入发给学生,从而享受3500/月以下免税。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为例,学生劳务费项目属于直接费用,不属于管理费(间接费),这一点可以请相关职能部门核实。

总之,我们应坚持以人为本,改善研究生学习、科研和生活条件,提高研究生待遇,通过进一步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为学校的发展做贡献。

附:劳务费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农工东南大学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