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技术转移体系是创新的前提和基础
创新的开始都是个人头脑中知识的转换和技术的开发应用,紧接着是技术与其它技术的结合,技术与非技术因素的结合,关键的第三步是资本、制造、设备、商业模式等创新要素的进入,形成产品或服务,如此反复,直到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而实现创新的全过程。这也就是开放创新。研发不等于创新,没有知识技术的流动,没有资本、制造或服务、商业模式等创新要素的进入就谈不上创新。对于企业来说,创新的能力在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分别取决于企业聚集技术资源自主开发的能力,取决于技术与其它要素团队合作创新的能力,取决于整合、配置全球创新资源形成优势产业的能力。区域创新驱动的能力首先取决于本地区具有或能吸收创新资源的多少和质量,而且取决于这些创新主体的合作并形成创新生态系统,最终取决于对全球创新资源的配置、整合程度。不仅是技术创造,更重要的是技术扩散、应用和整合。只有开放协同,才能有真正的创新[1]。(注1 孙海鹰—产业技术转移与技术资本化,苏州中国汽车技术转移大会报告,2015/12/3)
改革就是要推进生产要素市场化。区域经济圈、自贸区的实质是生产要素自由流动。而区域技术要素对其它生产要素起着促进、带动作用。区域技术要素流动就是技术转移。联合国将技术转移定义为“系统知识的转移”,即从知识的生产者转移到知识的使用者。技术转移是知识、技术在人、组织之间的转换和转移。是通过人才流动、知识流动,产学研之间的互动合作,企业之间的资源整合,国际间的交流合作,新装备、新材料的应用和扩散,促进产业技术在转移中创新的过程。技术转移体系作为制度创新,是技术创新的前提和基础,渗透在技术创新的全过程。但目前又是最薄弱的环节,甚至是认识的误区。我们习惯成果转化。
二、发展技术市场,健全技术转移机制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发展技术市场,健全技术转移机制”。《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重点发展“技术转移”等服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提出:“(二十)建立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制;八、推动形成深度融合的开放创新局面坚持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以更加主动的姿态融入全球创新网络,以更加开阔的胸怀吸纳全球创新资源,以更加积极的策略推动技术和标准输出,在更高层次上构建开放创新机制。(二十四)鼓励创新要素跨境流动。”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三五”规划建议,加强技术和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建设,建立从实验研究、中试到生产的全过程科技创新融资模式,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立公平竞争保障机制,打破地域分割和行业垄断。深化市场配置要素改革,促进人才、资金、科研成果等在城乡、企业、高校、科研机构间有序流动。
三、建立技术转移创新服务体系
近几年,科技部火炬中心提出“集聚高端要素,优化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结构;围绕创新需求,增强科技服务能力;加强协同整合,提升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系统效能;创新体制机制,营造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发展环境”,已在全国建立27个高新区和市的科技创新服务试点,初步建立国家北京、南方、东方、东北、华中、西北、西南、海峡等技术转移中心,形势开始转好,但未引起高度重视。发展技术市场,健全技术转移机制
四、国家技术转移方面相关的政策
当前我们的国家盈利模式正面临着深度转型的重大挑战,长期支撑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要素红利、人口红利以及全球化红利的势能都在衰减,主要依靠低成本刺激的出口超高速增长逐渐回归常态增长,以大量消耗能源、环境破坏和大量资金投入维持的粗放型增长模式已走到尽头。
可以预见在未来的十年二十年乃至更长的一段时间里,作为大势所趋,创业与创新将是国家经济发展的主旋律。而真正实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核心基础就是需要打通科技成果转化通道,解决技术“死亡之谷“的问题。从2014年以来国家出台了各种相关政策,目的都是在释放科技的力量,为经济增长提供一个新引擎。
修订后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新增、调整了科技成果转化10个方面约30余项管理制度,合理平衡了国家、单位、个人等各方面利益,具有以下特征:
1.坚持问题导向,解决当前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突出问题。
近年来,科技成果转化实践中遇到了很多突出的制度问题,制约了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例如,科技成果供求双方信息交流不够通畅;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的考核评价体系以及科技成果处置、收益分配机制没有充分体现科技成果转化特点,技术转移体系不健全;对科研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激励力度不够等。
针对上述问题,修正案重点完善了科研评价体系,改革科技成果处置、收益管理制度,加大对科技人员的激励力度,加强科技成果信息发布,加强科技计划项目成果转化、强化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创造良好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环境等。
2.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充分体现市场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决定性作用。
科技成果转化涉及领域广泛、环节较多、关系复杂,既要遵循科学技术发展规律,又要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修正案注意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中的主体地位、科技人员奖励“约定优先、法定保障”以及科技成果市场化定价。
政府职责主要是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加强公共服务,营造良好环境,如法律赋予创新主体成果转化自主权、明确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财政投入科技项目成果转移扩散的义务,加强科技服务,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等。
要发挥市场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决定性作用,需要厘清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职责定位。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所有的科技成果,只有通过企业才能变为现实的产品,转变为现实生产力。修正案规定,国家更多鼓励科研机构和高校采取转让、许可和作价入股三种方式向企业转移科技成果。2014年,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研究制定了深化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的改革措施。修正案将相关改革措施上升为法律,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转化收入全部留归单位,对科技人员进行奖励后,用于研发等工作。这些措施将对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性障碍,打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通道,进一步释放高校和科研机构沉淀的大量科技资源起到重要作用。
3.聚焦于“人”,充分激发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积极性。
为进一步激励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将单位对科技人员的激励落到实处,使科技人员感受到真正的“获得感”,修正案做了三方面重要规定: 一是“约定优先,法定保障”,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的重要举措。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没有规定或者约定的,按照法定标准给予奖励和报酬。二是提高了对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最低奖励力度,对现金和股权奖励最低比例从20%提高到50%。三是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本法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
五、知识转移模式的比较
在知识经济时代,大学是社会知识创新的源头,蕴藏着丰富的研究资源,如何激励大学科技成果更多更好地从实验室转移出来应用到产业部门成为世界各国科技政策关注的焦点。自1980年美国国会颁布《拜杜法案》以来,以麻省理工大学(MIT)和斯坦福大学为代表的美国绝大多数大学都设立了技术许可办公室,专利技术许可成为美国大学技术转移的主要模式,在美国的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至企业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据美国大学技术管理者协会2008 年的统计显示(美国有161 所主要研究型大学),2006 年,大学专利审批量达3255 项,向产业部门签约许可量达4963 项;另外,2006 年共有697项由大学技术许可开发的新产品投放市场 [2] 。(注[2] DOI:10.13580/j.cnki.fstc.2010.01.008)
1. MIT 技术转移的许可模式及其特点
MIT 在促进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主要采取技术许可模式,大学的技术许可办公室在MIT 技术转移过程中发挥着核心作用,在组织设置与操作流程、人员构成与专业分工、利益分配与激励机制、学术研究与成果转化等方面均形成自己独特的做法和成功的经验,总结归纳有以下几个重要特点:
1.1 严谨高效的组织设置和操作流程是技术转移的制度保障
在MIT 的技术转移过程中,技术许可办公室主要负责执行层面的工作,兼有管理和拓展业务两方面的职能,是大学技术转移工作的规划者、监督者、协调者和服务者,负责知识产权管理、专利分析与专利策略、技术许可与转让、企业合作、融资与企业孵化等各项工作。其职能贯穿科研选题立项—研究开发—形成科研成果—技术转移—产业化全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发明披露。技术许可办公室将发明人提交的技术发明记录在案,并交由一名专业授权人员负责此项技术转移的全过程。二是技术评估。专业授权人员经常与包括发明人、企业科学家、其他技术授权人员等广泛接触,独立决定学校是否要将此发明申请专利。三是营销与谈判。授权人员主动接触潜在的被许可方,与感兴趣的企业签订信任披露协议,并与企业代表进行专利许可谈判,签订专利许可协议或选择权协议。四是后续工作跟进。当一项技术通过谈判成功转让后,专业授权人员负责保持企业与技术许可办公室的弹性联系,及时获得反馈信息并向大学汇报。
MIT 技术转移过程中最突出的特点就是由技术许可办公室全程负责大学职务科技成果的专利申请与转移转让工作,实施一整套专业、严谨和高效的技术转移流程,科技成果发明人只需将发明信息提交给技术转移办公室,完全不用操心其科技成果转让的具体技术细节。这种制度安排规避了大学自己转移技术带来的商业风险,真正承担技术成果转化风险的是那些取得专利实施许可的公司,学校的最大可能损失也仅限于技术许可办公室的管理费用。因此,MIT 的技术许可模式规避了教师和学校承担技术转化的风险。
1.2 合理的人员结构与专业分工是技术转移的重要基础
MIT 技术许可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具有合理的知识结构,同时专业分工非常明确。尤其是专业授权人员,他们不仅专业技术知识渊博,而且经验丰富。由于近年来大学的发明几乎有一半是来自生命科学领域,一半来自包括计算机科学技术在内的物理学领域,因此MIT 在专业背景方面,要求专业授权人员及助理要具有生命科学、物理科学领域学位,或两者兼有。同时,还必须具备法律、经济和管理等相关知识,丰富的经历也必不可少。专业授权人员通常必须具备4 年以上的经验,高级授权人员通常必须具备11 年以上的工作经验,或者从事技术转移相关工作两年以上。另外,要求他们能与研究发明人、企业科学家、专利法律顾问、政府资助机构官员进行有效的沟通;能够独立工作,胜任一项技术从披露到转让的全过程。
1.3 合理的利益分配与激励机制促进技术转移的良性循环
1980 年,美国通过的《斯蒂文森- 维德勒技术创新法案》和《拜杜法案》,允许政府研究机构和公立大学保留对政府资助研究形成的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有权实施知识产权的商业化,并有义务按R&D投资比例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从事知识产权管理和技术转移。
在技术转移相关法案的规定下,MIT 技术转移形成了合理的利益分配与激励机制,技术许可办公室及参与技术转移的相关人员能够得到有效的激励。技术转移办公室的权利金分配方式能兼顾各方利益,能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对于技术转移办公室自身来说,从权利金毛收入中提取15%作为日常经费,从而能自收自支,有效运行;其预算余额部分用于设置研究激励基金,对初级研究提供支持,进一步孵化有商业前景但尚未转让的技术,从而能展示和提高发明的实用性和商业潜力,促进技术转移。对于发明人来说,一方面,在获得物质和精神奖励的同时倍受鼓舞,能将更多精力投入到基础研究中,并不断公布发明;另一方面,在配合随后的专利申请和许可工作中,能更近距离地了解企业需求和发展,培养市场导向和应用意识。
MIT 始终坚持将大学的活动定位于通过一流的教学、研究,为企业发展提供高水平的人才和为产业技术发展开辟新的科学基础。在这种办学理念统领下,其技术转移活动主要通过两种方式来完成:一是技术许可,技术发明人与新创建的企业没有任何正式关系,至多是为企业提供必要的技术咨询;二是创办衍生企业,技术发明人和相关技术都从大学分离出来,MIT 不允许教师兼职在企业中从事重要的经营管理活动。因此,该校将技术转移对学校教学、研究职能的可能冲击控制在了最小范围,很好地化解了学术价值与商业价值的可能冲突。
2.清华大学技术转移体系的组织架构与运行模式
清华大学目前的技术转移体系中的常设组织机构主要包括:清华大学科学技术开发部、清华大学与企业合作委员会、清华控股有限公司、四个研究院、四个工程研究中心、与国内外企业建立的近50 家联合研究所(实验室)。
图1清华控股产业布局
开发部和“企合委”是学校技术转移的主要管理部门。联合研究所、工程研究中心、四个研究院虽然各自的独立性不同,但都是技术转移的具体执行单位,它们的共同点都是一头在外,即合作方长期是学校外的同一个单位。它们都是学校因为科研和服务社会衍生出来的组织。清华控股有限公司是学校比较完全意义上的衍生企业,严格来说,它是在部分从事着学校技术转移的合作单位。从图1可以看出,清华大学控股公司在不同的产业领域进行投资[3]。([3],赵燕来,清华大学技术转移的思考,2015苏州汽车技术转移的报告)
图2 科技成果转化和发展的阶段
科技成果转化和发展的阶段如图2。可以看出尽管高等学校有科技成果,但是到科技成果的产业化,需要大量的工作。技术成果实用化和实用成果产品化是技术转移的主要任务。
清华大学科技开发部的技术转移实现长期合作方式具体有四种:
一是产学研合作办公室。由地方合作政府的科技局或相关部门提供资金,清华大学提供技术,合作双方指定专人负责这些办公室的具体运作。二是科技合作基金。由合作方提供资金,科技开发部负责在学校寻找发展前景比较好的项目投资,也可以为其它的技术合作提供保证。三是四方合作(UURR)模式。即“清华大学(U)+国外大学(U)+中国某区域(R)+国外某区域(R)”的合作。四是联合研发机构。由科技开发部代表学校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建立联合研发机构,研发机构的运行管理一般委托相关的院系。
从清华大学技术转移体系的组织架构和运行模式来看,其技术转移机构的主要特点在于开展产学研合作研发,促进清华大学与企业的科技合作,包括受理企业的委托研发、组织学校与企业联合申报国家、省、市重大项目及产学研合作项目等转化性计划项目、组织横向科技合作项目的联合攻关、与企业建立联合研发机构等。从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进程来看,企业作为技术创新主体的地位尚未完全形成,企业研发能力不强,清华大学作为国内一流学府通过与企业建立联合研究机构、开展联合攻关等多种形式的合作对于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但从另一方面来看,清华大学在专业的技术转移机构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文化建设方面仍有进一步改进的地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相对于MIT 技术转移办公室独立经营、自收自支和高度市场化的运作模式,清华大学的技术转移机构行政色彩仍十分浓厚,在管理的体制机制上还没有完全承担起技术转移办公室的职能。技术转移具有两个重要特点:一是技术,二是市场,存在按照市场规律管理技术转移的要求。目前清华大学的事业单位本质和管理体制带有明显的“行政”色彩,制度的束缚使清华大学在技术转移的活跃程度受到很大影响。同时,清华大学乃至国内大学技术转移体系中并没有完全意义上的技术许可办公室,相比而言,清华科技开发部工作的重点是人员联络。例如:科技开发部的对外办、科技展馆等部门负责信息提供、收集,一般不做信息的处理,科技信息的流动途径是从科研人员到开发部,再到企业家,尽管在这个链条上信息的供应和需求的流动是双向的,但在中间环节———开发部并没有再加工的过程。
2.2 相对于MIT 技术许可办公室高度专业化的人员结构与工作分工,清华大学等国内大学技术转移机构人才队伍建设仍存在较大问题。由于技术转移工作面对的是市场运作,需要具有雄厚的工程技术、法律、金融等多方面的实力与经验,而学校里的教授与一般管理人员难以担当起这一重任,所以美国大学的技术转移机构均从社会上招聘具有工商管理硕士或哲学博士学位、有企业长期实践经验的技术专家、管理专家、法律专家等从事技术转移办公室工作,并给予专门的编制与运转费用。
2.3相对于MIT 的制度安排将技术许可作为技术转移的主要模式,长期以来清华大学等国内大学将技术转移的重心放在创办校办企业上,有可能会加剧大学的学术和商业之间的价值冲突。美国大学技术转移主要以技术许可的方式,大学教师不允许直接担任企业的管理人员,努力将大学的学术价值与商业价值之间的冲突控制在最小范围。国内大学关于技术转移的制度安排或者鼓励教师在职创业,或者鼓励大学作为法人直接创办衍生企业,或者根本没有顾及到可能出现的价值冲突问题,这样,大学正常社会功能的发挥就可能会受到商业价值的冲击。
3 .太仓民营科技企业孵化器
2015年10月底,在江苏省民建科教委员会的组织下,我们到太仓民建曹一清总经理的科技孵化器进行调研。他们园区是一个股份制的公司进行运行,民营资本是大股东,占50%,其他政府等占50%。园区300家企业,毕业100家,引进资本15亿。他们成功的经验是技术转移团队在运行中进行独立的核算,控制风险和获得利润。
4.东南大学技术转移的组织构架和运行模式
东南大学与清华大学技术转移组织类似,主要在科研院下面设立技术转移办公室。
应用技术研究院的职能如下:
工作职责:负责与地方政府、企业的产学研合作,各类产学研合作项目的管理,异地研究院、机构(中心)的建设,技术转移等工作。
工作内容:
1)国家、省市重大产业化(成果转化、产学研合作)项目策划、组织、申报等工作与管理。
2)国家、省市成果转化平台(中心)的策划、协调、申报与运行。
3)负责与政府、企业的联络,科技合作洽谈;负责接待、联络工作。
4)相关产学研专家的推荐与管理。
5)地方研究院、专业研究院、产学研联合研究机构的申报、组建、管理和建设;异地科研机构的人员管理及其他指导、联络工作。
6)组织横向科技项目的联合攻关,负责各类横向科研项目的合同审核、签订、结题等工作,处理校企科技合作合同纠纷。
7)校内各类科技成果的收集、汇编和发布,各类科技成果的推介工作与展示;各类洽谈会、展示会的筹划、组织与安排。
8)各级地方政府下达企业牵头的各类合作项目的申报、管理。
9)地方政府、企业技术需求的发布,校内产学研联合研究机构项目的发布、申报、评审、管理。
10)负责学校技术转移中心以及各地分中心的建设和管理。
11)学校技术转移中心的网页和信息。
目前东南大学建立了技术转移中心在各个关键地区的分中心、在地市建立研究院或者重点实验室的分部、建立地方重点实验室、大学科技园分园等各种推进技术转移的结构。
总体而言,技术转移主要是促进官产学研的研究。江苏是科技教育大省,江苏在科技的投入很多,东南大学每年重大成果转化项目大约15项,横向项目估计50%,整个学校的经费2014年大约13-14亿元。但是,东南大学存在技术成果形成规模企业不多,这样同时也导致学校技术形成企业对于学校的投入偏少。
为了提高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的效果,江苏省成立了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新型科研组织,是全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目的是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引领产业高端发展。其目标定位是:产业技术发展的战略智库;产业共性技术的策源地;高水平研发机构的共同体;高技术企业的孵化中心;产业技术人才的聚集高地。产业研究院以集聚创新资源、培育发展新兴产业、支撑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为宗旨;以产业应用技术研究开发为重点;以引领产业发展和服务企业创新为根本;组织开展产业技术研究和集成攻关,创新体制机制,着力先行先试,是我省产业技术研发转化的先导中心、人才培育的重要基地;以构建技术创新的市场导向机制为省产业技术研究院的基本方向;把服务中小企业和突破产业共性技术问题作为省产业技术研究院的主要功能。
六关于技术转移的几点思考
1.大力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对于高等学校的科研和教学有十分重要意义
大学控股公司
图3 大学与控股公司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不同角色
图4 科技成果转化的基础和关键
图5 科技成果转化的复杂性
图6 产业三链融合的发展模式
从图3-6,可以看出,大学科技成果转移对于产业发展非常重要,需要协调多种利益关系,把技术转移做到实处。
2.技术转移途径
技术转移的途径包括:
人头脑的知识转换和技术转移(创业,创新);
团队合作、沟通交流和产品开发中的技术转移;
产学研用之间的技术开发和服务合作合同;
企业之间的联盟、产权交易、兼并收购和整合;
国际技术贸易和国际工程;
人才流动带来的技术转移;
技术市场、技术产权交易等市场服务平台;
政府与企业共建的核心关键技术研发共享平台;
装备、仪器、零部件、软件、情报、材料使用;
专业研发服务业和境外科研机构的溢出效应;
互联网+及其开放、开源、共享、共赢。
从硅谷和我国一些科技园区成功的事例表明,依托市场化、专业化的金融服务、技术服务的支撑与撮合,众多创业者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围绕院校、吸纳院校科技活动的扩散效应、吸引院校流出的人才,并发挥创新企业的集聚效应,开展技术转化活动,可以为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应用创造条件。在“产学研结合”的多种形式中,这是一条强有力的“结合纽带”。
3.结合我们建议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生物材料与医疗器械研究所的经验,我们提出下面的相关政策建议:
1)强化学校的技术转移义务及相关制度建设,在大学内部建立技术许可的专门机构。规定大学在科技项目的管理中按课题经费5%的比例设立知识产权的管理和转移经费投入,进行相应的专业人员配备,加强技术转移的人才队伍建设。大学要设立以技术转移作为中心职责的技术许可办公室,做到专利技术许可的专业化和市场化。
2)提高我国大学对从事知识产权创造和转移的教研人员的评价,并完善相应的考核制度。大学应采取鼓励技术创新和技术转移并举的新知识产权开发、保护、利用政策,对大学的科研人员和从事技术转移人员开展分类评价与考核,在称职评审、人才选拔等方面向技术转移人员实行政策倾斜,正确体现致力于成果转化人员所付出的劳动价值。
3)大学切实建立、完善和落实技术转移的利益分配制度,提高技术许可办公室在技术转移收益中的比例。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其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如果技术许可办公室在技术转移发挥主导作用,应提取利益的1/3;如果科技成果完成人在技术转移发挥主导作用,应获得1/3~1/2 的利益,其余由技术许可办公室和科技完成单位进行分配。
4)我国大学在开展技术转移的具体实践中,要确立严明的学术保障制度,鼓励采取技术许可方式实施技术转移。引导大学在进行技术转移、发展衍生企业和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方面,只是承担推动者和支撑者的角色,尽量避免开办校办型衍生企业直接踏入经济建设主战场而成为技术创新的主要承担者,努力将大学的学术价值与商业价值之间的冲突控制在最小范围。
5)利用产业技术研究院相关研究所的平台,大学通过研究所建立项目评审机构,同时研究所建立专门的人员队伍把学校的基础研究技术进行产业化研究,然后通过资本的力量形成企业或者把技术和团队一起给企业,促进科技成果真正转化,提高转化的效率。